关于加强出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2015-05-15 16:35
发文单位 国资委 发文字号 武国资监督[2011]3号
发文日期 2015-05-15 04:35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778182263/2020-82944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武国资监督[2011]3号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出资企业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文件精神和《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07]1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出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

  国有企业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重要措施,是客观、公正评价企业发展绩效,全面总结企业发展经验,深入揭示企业存在问题,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企业负责人勤勉尽职、廉洁自律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保障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建设

  各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要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企业产权关系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体系,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覆盖,促进实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是根据国家、省及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二是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运用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科学评判经营者业绩,建立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三是出资企业要在全面了解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分布、规模、行业等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保证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全面性。

  三、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建设和工作领导

  各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一是建立和明确领导机构。原则上由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由最高管理层)领导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集团公司可建立有监事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机构和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二是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企业可根据规模大小,按照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和专职性原则,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全面完成的前提下配足内部审计人员。三是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审计人员选聘、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保障审计人员的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责任心,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四是切实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五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日程,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促进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结合,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六是上级企业要加强对下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集团内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全面发展和集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依法依规全面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要按照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及时、全面、认真地组织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是做到“离任必审”。凡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和兑现任期全部效益薪金。二是积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结合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以及干部任免,积极开展业绩薪酬和奖励兑现前审计、任期届满连任审计、任职时间较长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它形式的任中审计。三是适时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所属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重组行为的,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当所属企业发生债务危机、严重经营亏损、重大经济损失等异常情况时,应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还可结合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的薄弱环节,职工群众举报、反映的重大经济问题,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四是根据需要开展对非法人经营实体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承担经营目标责任的实体二级单位,如分公司、分厂(场)、营业部等单位及其负责人,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列入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审计。五是做好其他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子企业副职领导干部应列入审计对象范围。从下级企业负责人岗位提拔为本部领导人员的、本部领导人员兼任下级企业负责人的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切实提高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各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把审计质量关。一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计划,经领导机构审议通过后,采取有效组织方式开展审计工作。二是严格规范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注重经济责任审计深度,全面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避免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三是建立审计结果考核体系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出具虚假不实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披露而未披露问题等情况,要追究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四是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培训和交流,不断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五是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职业道德建设,实行审计人员公开承诺制度,促进审计人员清廉执业、公正审计。

  六、进一步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和落实

  各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和落实。一是高度重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纳入个人档案管理,作为企业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二是要根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和建议,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狠抓整改落实,形成以整改促管理的良性循环。三是要指定相应部门跟踪检查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对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对应落实而未落实问题,认真查找原因,督促落实并界定责任。四是要对因未履行职责和履职不当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五是积极探索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断提高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发挥审计监督的警示作用。

  七、积极开拓和研究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新领域和新方法

  各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在实践中加强审计知识学习和工作方法创新,积极推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使审计成为企业依法经营的“经济卫士”。一是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积极拓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新领域。二是除内部审计以外,根据现有审计力量,结合审计工作需要,采取委托审计、联合审计和聘用外部审计人员等多种适当方式组织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是研究创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加强审计项目管理软件、审计作业软件的开发和应用,积极探索自动化智能审计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八、及时报告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出资企业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企业自主负责,市国资委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出资企业应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一是报送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一月底前报送集团前一年度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计划中应包括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工作开展和结果应用等主要内容。二是对下级企业负责人提拔为集团领导人员和集团领导人员兼任下级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其立项决定和审计结果及时报送备案。三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问题线索,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四是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等,应总结并报送相关材料。市国资委将把出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