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2018-08-30 17:22
发文单位 国资委 发文字号 武国资发[2013]7号
发文日期 2018-08-30 05:22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778182263/2020-82950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管理,包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第五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管理建议书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经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三年更换一次。

  第七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会计报表的所有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重要分公司、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九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以年度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三)企业要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后纳入企业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第十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遵循会计真实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四)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五)企业应客观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第十二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十四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十六条  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在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一)报表附注。包括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情况;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按照规定应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情况;政府补助情况;高风险业务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人工成本情况;业绩考核情况;工资管理情况;利润分配及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情况;资产损失管理情况;企业对外借款情况;非主业投资情况;重要会计项目;审计调整情况;审计整改情况;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企业实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企业重大改制、改组情况;重大产权变动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企业权益变动情况;风险及内控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与报送市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基础上填报年度企业报表处理软件。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一)境内全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含分公司)。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按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与企业集团总部不一致的,企业集团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汇总口径集中填报。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财务决算报告审计

  第一节  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遵照《审计准则》以及其它职业规范,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统一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指标数据、报表附注、财务专项说明、企业内部控制情况及建议等。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需求,按照企业类型、业务板块、关注重点等内容分别对企业提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全面完整。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前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对不能按期完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报市国资委同意后,可按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的报送级次原则上为企业集团及所属二级以上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含本部)。市国资委对报送级次有特殊要求的,在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布置中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二节 审计事项披露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与披露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予以确认、计量和登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体披露内容应包括:

  (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正确,年度间是否一致,发生变更是否经过核准或者备案;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

  (三)固定资产主要类型及计提折旧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及结算情况;

  (四)各种资产损失情况及处理办法;

  (五)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变更情况或减值准备转回情况;

  (六)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房地产开发、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及金融衍生品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七)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如实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反映;

  (八)财务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影响企业财务经营成果的各种因素及其金额是否合理;

  (九)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因素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和披露下列有关专项审计事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主客观因素变动情况;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中主要指标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不一致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三)按国家政策开展清产核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债务重组、改制改组、关闭、破产出售、资产处置、债转股等工作的企业,依据有关部门批复文件调整会计账务情况;

  (四)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意见予以会计账务调整情况;

  (五)企业上年度审计整改意见执行情况;

  (六)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变动情况;

  (七)企业账外资产情况,特别是未上账土地情况;

  (八)企业税务缴纳情况,特别是欠税情况;

  (九)市国资委要求关注和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关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并对企业存在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建议。

  第三节  审计意见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对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事项、否定意见事项和无法表示意见事项逐项进行核实,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市国资委将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情况,在业绩考核时对相应评议指标进行扣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对审计报告质量开展审核检查工作,审核结果列入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评价依据。

  (一)集中会审。市国资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抽调企业财务或内审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进行集中交叉审核。

  (二)抽查复审。市国资委将在企业财务决算集中会审的基础上,依据财务监督工作要求,针对集中会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在财务决算编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关注企业进行复审。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结合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下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整改意见书。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审计整改意见中提及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并按要求开展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对企业上年度审计整改结果进行核实,并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四十条 企业应按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第四十一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市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三)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管理建议书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内容如下:

  (一)企业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管理建议书等材料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

  (二)企业集团所属二级以上(含本部)子企业以及所属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含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管理建议书等材料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其他子企业和重要分公司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

  (三)市国资委对报送级次和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在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布置中专项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以正式文函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说明。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四)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签名并加盖公章。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市国资委将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