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资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转型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的暂行规定

2016-11-10 17:06
发文单位 国资委 发文字号 武国资发[2016]9号
发文日期 2016-11-10 05:06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778182263/2020-82949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市出资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转型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出资企业: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武发20157号)要求,按照全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部署,结合市出资企业实际,经市国资委2016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现将《市出资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转型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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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出资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转型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武发2015〕7号)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市出资企业创新动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转型,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对研发投入、创新转型费用等视同利润。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所称市出资企业是指纳入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充分。符合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政策,符合市场化导向。

(二)影响重大。与企业当期损益相关,并对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有重大影响。

(三)可以计量。所产生的影响可量化、可核算、可审计。

三、视同利润口径

对影响市出资企业当期利润总额的以下事项,考核时按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合并报表反映的实际发生额的50%视同利润。

(一)企业常规性研发投入和承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及服务的自筹研发费用。

(二)企业收购科技企业(含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等创新资源所形成的无形资产部分的摊销费用(不含土地使用权),以及前期尽职调查费用。

(三)企业实施“两化(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工作产生的创新转型费用,包括购买硬件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费、软件投入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软硬件供应商的服务费用、测试评估费用。

四、事项口径

(一)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部、湖北省科技厅、武汉市科技局公布的科技计划。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及服务为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并获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支持的产品及服务。

(三)收购科技企业必须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收购研发机构必须获得该研发机构全部资产的处置权;收购科技成果必须取得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

(四)被收购的科技企业应属于收购方的主业范围内或处于收购方产业链的上下游,且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

(五)被收购的研发机构应当拥有一支具有高水平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

(六)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版权、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收购专利必须包含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能单独被收购。技术秘密主要包括在工业化生产中使用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

(七)“两化(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为国家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五、附则

(一)当企业出现弄虚作假情形,或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提出重大异议的,市国资委有权终止当期或追溯调整企业所享受的政策。

(二)本规定所涉及的适用口径、事项口径、项目条件等,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如有调整,本规定同步调整。

(三)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