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90609号提案的答复

2019-08-29 16:42
发文单位 市国资委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9-08-29 04:42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778182263/2020-80208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武钢集团厂办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起源于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按照文件精神,武钢提出了厂办集体企业改革的要求,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武钢厂办集体企业改革的问题,市国资委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社保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及青山区政府成立了市武钢厂办集体企业改革试点工作专班,提出了可供武钢厂办集体企业改革的参照的相关政策,摸清了武钢厂办集团企业基本情况,推动武钢厂办集体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目标、任务、政策框架、工作流程、资金来源、组织实施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目前,武汉市国有、集体企业经过两轮改革,已基本完成,支持武汉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政策依据武政办【2003】66号文件已经废止。 

  我们认为,武钢厂办大集体改革改制的政策依据应该以国办发【2011】18号,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措施的梳理及建议》为主。 

  一、在人员安置方面,为部分集团职工再就业提供适量社区工作岗位问题 

  建议由市人社局、民政局和青山区政府提出意见。 

  二、对残疾人福利性集体企业改革给予政策和资源支持 

  1.关于残疾人再就业帮扶工作;一是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每年2—3月份,市区残联、人社部门会联合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具体内容有:走访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家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组织开展岗位培训等,帮助残疾人享受专项扶持政策,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二是开展日常职介服务。对于在就业年龄段、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均可以到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得到就业服务与指导。目前,全市已经实现残疾人求职信息资源共享,残疾人可以第一时间就近在社区和街道了解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根据自身需求应聘合适的岗位。三是每年市区残联不定期召开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各区会联系并组织未就业残疾人参加,残疾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应聘合适的岗位。四是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武残规[2018]2号)文件精神,各区均会开发一定数量的就业援助岗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以到社区报名登记。 

  2.关于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政策支持: 

  2015年,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和对福利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通知》(武民政【2015】45号),对福利企业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和社保补贴。2016年10月国家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文),取消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因此,以上二项补贴失去了审核主体。目前,市残联、市财政局正在研究新的替代政策,拟对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以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问题 

  市税务局将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的“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相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三、支持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注销建议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由法院宣布破产。 

  四、在税费方面,对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政策置换处置、房产和车辆过户等税费给予减免政策,对集体企业原欠缴税费予以豁免 

  1.现行支持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针对改制重组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福利性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给予债务重组所得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对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规定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不确认所得。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符合相关条件的,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方面,企业依法整体改制,符合相关条件的,改制(变更)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对合并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2.欠税豁免相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欠缴税款的,应依法追征。 

  3.社保费清欠相关问题 

  武钢实业公司是武钢集团集体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缴纳武钢集体企业的社保费。目前该公司与社保部门协商确认,采取“退休一人补缴一人”的方式,为退休人员补缴社保费。市税务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最新精神,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 

  五、在扶持改制企业发展方面给予支持 

  对改制企业符合武汉产业发展政策的,我们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六、对改革期间的维护稳定工作给予支持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议企业与青山区有关部门联系,请青山区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