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资委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2018-11-28 08:51
来源: 市国资委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国资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守信褒奖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市信用办关于印发《武汉市加

  强和规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信用文[2018]12号)规定,结合国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资部门红黑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是指由本市各级国资部门依法认定,将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信息纳入红名单;将因严重违反国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等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纳入黑名单;并将“红黑

  名单”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纳入诚信红名单,但其明确表示不纳入的除外:

  (一)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国资部门表彰的;

  (二)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其他可以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的;

  (二)一年以内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影响较大或上级督查督办案件的。

  第五条  红名单信息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诚信行为、表彰依据等信息。

  黑名单信息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处罚(处理)时间、违法事实、处罚(处理)依据、处罚(处理)结果、发布机关名称、发布时间、发布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 对拟纳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第七条  红黑名单通过国资部门门户网站、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武汉”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红名单的公布期限为一年,信息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有效期。公布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信息从红名单数据库中删除;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布期限届满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

  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一年,信息记录期限为三年,自失信行为认定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期满后从黑名单数据库中删除。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九条  各国资部门发现红黑名单记载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予以更正。

  被纳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认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书面请求更正,各国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5内作出维持记录或更正原记录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黑名单公布期间,被纳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认为其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各国资部门认为申请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及时在政务网站上删除相关信息,做好相应备案记录,并书面通知当地信用办删除相关信息。认为申请人整改不到位,可以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争进诚信红名单, 各国资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进入“红名单”的单位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品牌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实施扶持、鼓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纳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二)办理国资管理相关事项时,应对纳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进行重点审查;

  (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三)取消其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的资格;

  (四)取消享受财政扶持性资金或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

  (五)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对拟采取惩戒措施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各经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与黑名单主体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

  第十五条  各国资部门执行红黑名单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公布准确、应进必进的原则,提供的信息、公布的内容、发布的形式都必须确保规范准确。严禁任何利用红黑名单向企业索要钱物、威吓要挟或打击报复等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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