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资委信用信息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2018-11-28 08:41
来源: 市国资委

  第一条 为在市国资委国资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推广信用信息使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国资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法治建设示范企业等事项。 

  第三条 市国资委成立以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市国资委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改革处、产权处、监督处、业绩处、统评处等部门为小组成员。 

  第四条 委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使用信用记录。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信用记录是指市出资企业及人员在其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 

  评价其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 

  信用承诺是指市出资企业及人员根据国资委相关处室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信用查询是指经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市属国企及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 在全市国资系统“法治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中植入信用信息和信用档案应用,对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采取限制评先评优等惩戒措施。 

  第七条 市国资委各处室、各市属国企要依托“信用武汉”门户网站,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的应用。各处室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等过程中要认真查询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加强国企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凡有信用惩戒信息,及时上传我市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 

  第八条  各市属国企在合资合作、项目招投标、资产租赁、商业贸易等经济活动中,运用我市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共享数据,对经济往来的客户或者服务对象进行信用审查和风控评估,避免经营风险损失。 

  第九条 市国资委相关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密和隐私保护工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2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